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1执445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瑞安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563201-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019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瑞安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瑞安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6563201-7)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7874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