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7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东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