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11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89号院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8 567 780.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 567 780.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二、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质保金1 440 918.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 440 918.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 852.19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4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25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