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25773号
原告: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89号院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军,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丰安消防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元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军、张雨婷,被告世纪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第三人第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安消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67780.53元、质保金1440918.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别以工程款8567780.53元为基数、2016年4月15日为起算日期,以质保金1440918.13元为基数、2018年4月15日为起算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分包人、第五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的消防工程分别签订二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五建筑公司将涉案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被告为建设单位,一标段消防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4812118.9元,二标段消防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688245.21元,两个标段的合同工期同为2015年7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2016年5月11日将检测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移交给被告管理。2016年8月5日,涉案消防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防备案凭证》。施工过程中,第五建筑公司多次出现拖欠原告工程价款的情况。2017年7月7日,原、被告及第五建筑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第五建筑公司尚欠原告的分包工程款转移给被告等。被告于2016年年中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开始使用涉案工程,因涉案整体工程未取得规划手续,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虽然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但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11日交付被告,故该日期即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交付被告已近3年时间,被告仍拖欠原告10008698.66元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世纪开元公司辩称:首先,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有一项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部分提到其收受第五建筑公司副经理200万元现金,该情况正在审理中,被告认为本案应先中止审理;其次,原告施工工程中消防联动至今不能启动,有四个风机至今不能启动,保修期内被告与原告沟通进行维修,但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至今未维修,希望原告尽快进行维修。
第五建筑公司述称,我方与被告有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没有给我方工程款,我方也无法给原告工程款,后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我方已经被划出此关系。
丰安消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分包合同、验收移交单、消防备案凭证、结算书、民事判决书、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世纪开元公司、第五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世纪开元公司、第五建筑公司对丰安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4日,第五建筑公司(承包人)与丰安消防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份,约定:鉴于世纪开元公司(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槐房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完成上述两个工程中的消防分包工程,已接受分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维修期任何缺陷的投标;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分包工程内容为招标图纸所示的消防水、消防报警系统等全部消防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分别为14812118.9元、13688245.21元等。后丰安消防公司依约施工。
2016年5月11日,丰安消防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移交单,第五建筑公司相关人员在总包单位处签字,世纪开元公司相关人员于5月17日在建设单位处签字。2016年8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载明:世纪开元公司申报的丰台区槐房新村建设三期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等,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017年5月8日,第五建筑公司(总承包商)于丰安消防公司(分包商)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2份,载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双方通过对槐房新村建设三期回迁房项目工程消防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结算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实与协商并达成一致,一标专业分包最终结算价为15064472.84元,二标专业分包最终结算价为13753889.75元。
2017年11月8日,世纪开元公司(甲方)、第五建筑公司(乙方)与丰安消防公司(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现乙方作为总包方的两标段工程已完工,丙方施工的分包工程亦均已完工,乙方作为总包方应支付丙方的分包工程款经核实为28818362.59元,乙方已支付丙方18809663.93元,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剩余10008698.66元工程款乙方尚未支付;经三方友好协商,三方同意将乙方尚欠丙方的分包工程款转移给甲方,同时减少甲方尚欠乙方的工程款,共计10008698.66元,本协议生效日,丙方同意乙方将对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丙方施工完成的消防项目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该部分剩余工程款,消防项目质保期为2年,上述期间由甲方负责对该项目质量进行监督,若出现质量问题,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免费维修;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两份《合同协议书》及乙丙双方签署的《分包协议》,现可支付金额为8567780.53元,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丙方,质保金为1440918.13元,待约定质保期满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等。
另查,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委员会、世纪开元公司开始办理回迁房三期项目的业主入住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世纪开元公司、第五建筑公司与丰安消防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三方均应依约履行。现丰安消防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世纪开元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法有据,且世纪开元公司认可其主张的数额,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丰安消防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法由本院依法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8567780.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567780.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质保金1440918.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40918.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52.19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 然
人民陪审员 钟 秋
人民陪审员 王跃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