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民初2587号之一
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全莉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知新,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2018年12月4日,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文林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