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下白水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所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0356.03元(含案件受理费17548.16元、执行费41884.7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990356.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