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5770号
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暂决定先行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