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7民初1218号
原告:陕西华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96号华东万和城1幢1**17层1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643D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
本院在审理陕西华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陕西华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