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4877号
原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冠鲲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村南首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T4PA2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冠鲲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