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0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裕龙国际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036820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仲案字第127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10月31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2023)***仲案字第1275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