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82民初2527号之一
原告:深州旭日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与桃仙大街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1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深州旭日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州旭日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州旭日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9元,由深州旭日华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