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德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正德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77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陈庄镇西胡庄村农民。
被告:北京正德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北京正德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德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自2020年9月份至2021年2月份受被告人雇佣从事建房工作。2020年9月在银川蒙牛工厂从事工作,工人11人,已付3万元,未付7万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在安徽肥东现代牧业,工人18人,已付15万元,剩余28万元未结清,含后来添加的围墙、地面工程。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正德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正德金公司系我园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注册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该企业未在我地实际办公。正德金公司表示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经本院现场调查,正德金公司确系在上述地址办公。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查明的事实,正德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振
书记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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