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3民初1056号
原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乔睿
审判员樊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庆达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