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3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70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民政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樊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