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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04民初4436号
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科
书记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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