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民初8594号
原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郊王大桥****。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明、高艾,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6日生,住,住云南省宣威市/div>
原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支款项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8年11月1日被告不辞而别,没有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原系原告的职工,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公司借款1万元,因家里急用。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1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予以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金额能够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映证,亦符合常理,可以确认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返还,又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