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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2873号
原告:***,男,哈尼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普洱市景东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普洱市景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07943E。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郊王大桥6幢1-3层。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玉,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丽,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米思民,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米思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米思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端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米思民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俊
审 判 员  刘思陶
人民陪审员  李兰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徐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