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欣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83043814J),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恒欣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4869271J),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22号天龙大厦9层915B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欣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执行费657元。2023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聂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