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红旗路与中南道交口中南广场A座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双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金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南环路东头北侧武城县返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河北***里街***里街中山路196号5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双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人是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并且票据支付地和上诉人所在地均在天津市南开区,故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德州佳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背书人即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武城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