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139号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融创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道8号-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融创淇元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33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创淇元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