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2114号
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7-3-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杨**晶,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第三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晶,第三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