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8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大于**。 法定代表人:黄金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南大道2号4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中南广场(东区)2号楼-3-20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4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33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铠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案号为(2022)津0104执保619号案件对天津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津泓(天津)建筑装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33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