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8870号
原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18号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合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合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5元,减半收取计5828元,由中建津泓(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