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5执保1号
本院执行的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即刘绍文与***、原审第三人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保全人***保全财产已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