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左县。
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振兴区港湾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31200693440。
法定代表人:叶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574264910H。
法定代表人:张国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2019)辽01民终6276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自治县东环路××#2-2103、2-1903、2-1403、2-1303、2-1203、2-1402、2-1103、2-1003、2-903、2-703、2-503、2-403、2-303、1-1101、1-1001共计十五处房屋,委托经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电子摇号随机选定的辽宁艺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选定,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二次拍卖,其中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303、2-503、2-1103、2-1402、1-1001五处房屋在二次拍卖过程中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次拍卖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接收剩余流拍房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21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19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14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13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1203作价人民币2722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7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903作价人民币2722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2-2-403作价人民币26542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将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东环路睿华园12#1-1101作价人民币2722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十、对存在产权证明风险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本院在拍卖公告中已经告知,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执执行长孟繁泰
执行执行员刘海滨
执行员 芦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