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9896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刘晃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2栋8楼810-811号。
法定代表人:付引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娜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志荣
卢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