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847号

原告:***,女,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婉,高新区(新市区)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方大城******。

法定代表人:付引德,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1,601.1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1,57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买日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