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1321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19361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2栋8楼810-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09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