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2栋8楼810-811号。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7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17871.41元(其中本金411794.41元,执行费6077元);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盖 明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