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6855号
申请执行人: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双盈路XXX号。
单位代表人:HERMANNBRUNSE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等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0)办字第3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明确: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多支付的工资人民币6,080.98元;二、对**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届期,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9.5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979.52元,余款50元支付执行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嵩
审判员  倪鸿
审判员  王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