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曼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5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HERMANNBRUNS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莫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