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尤思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8105号
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银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冲,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尤思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3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尤思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