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升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734号
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银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申泽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上海蓝升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2层E区260室。现经营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芦沈路68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升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