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淼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淼电梯有限公司与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2062号
原告:天津市兴淼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98744134J),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淀荷园6-5-402。
法定代表人:殷娜,执行董事。
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58710179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刘宝荣,经理。
原告天津市兴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李岳香
人民陪审员  何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