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乐市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7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7.2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元 悦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