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5033号
原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公司法务。
原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奕欣
书 记 员 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