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集乡堤子湾村东王楼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男,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庆安街32号202-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与祁连路交口。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泓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