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公安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738号
原告:***,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禄
被告:天津万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德益里2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万学雨。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天津万顺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