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卡布奇诺公馆第********。
法定代表人:付慧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广兰道**>
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郝 杰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打印:相丽华校对:杨镇珲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