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财保89号
申请人: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1号卡布奇诺公馆第2幢2单元26层22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慧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561号长安大街3号1号楼A座2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56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120565.2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56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美创建材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