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策商大盟葛圣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1楼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70966。

法定代表人:赵静智。

被执行人:北海策商大盟葛圣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二十一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3159635145。

法定代表人:付柏蓉。

被执行人:北海新中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二十一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4302642H。

法定代表人:陈旺明。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策商大盟葛圣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新中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27,998.61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债务履行金,并由负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包括证券、保险、工商、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本院还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文

审 判 员 黄之洋

审 判 员 蔡名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琨

书 记 员 廖宇翔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