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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苑路43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金国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尧,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39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