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元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3866号
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982270X7。
法定代表人:倪信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第三人: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26693B。
法定代表人:赵华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辽0214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民终2330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经调解,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8元,减半收取计6054元,由原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迟传凯
审 判 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栾改霞
书记员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