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539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兰,系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2669313。
法定代表人:赵华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02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逸盛元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58号,统一信用代码:912028255982270X7。
法定代表人:倪信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逸盛元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1元、减半收取46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峰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