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007号之一
原告: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2&3期34#酒店、公寓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6J427F。
法定代表人: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维飞,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维飞,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维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维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玉珍
审 判 员 刘辉明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