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肖西华,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11409872。
法定代表人:肖西华,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维飞,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2日,本院将***房屋拍卖款其中23542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泰和县有房产三处,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予以轮候查封;此外,以上被执行人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上述被执行人涉案多,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501元,迄今已执行到位金额23542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83158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孝军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邹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