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和县马市镇栖龙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925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包工头,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马市镇栖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鸿,村委会主任。
被告: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雄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肖雄飞的母亲。
原告***诉被告泰和县马市镇栖龙村民委员会、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