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肖维飞,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114098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维飞。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2021年1月11日,本院扣划了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00490元;2021年2月2日,本院将***房屋拍卖款其中43484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9日,本院冻结了肖维飞、***、***在吉安市华基设计勘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021年3月16日,本院冻结了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世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泰和县有房产四处,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予以轮候查封;此外,以上被执行人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上述被执行人涉案多,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498元,迄今已执行到位金额143974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46582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