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72535N。
法定代表人:左秋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维飞,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11409872。
法定代表人:肖西华,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肖西华,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徐建华,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肖维飞,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邓莉萍,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妻子。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肖维飞、肖西华、徐建华、**、邓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赣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肖维飞、肖西华、徐建华、**、邓莉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被泰和县法院裁定破产,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李 小 兵
审判员 郑 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