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57XP。
法定代表人:肖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西华,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泰和县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丽发